- 辦件標題:反對加裝電梯意見書
- 內容:領導您好: 本人系上海市長寧區(政寧小區)延安西路489弄2號樓4樓05單元業主。現,實名反對延安西路489弄2號樓加裝電梯。該小區系具備完備合法國有土地轉讓手續的商品房小區,全體業主系自主選擇、自愿購買延安西路489弄各單位商品住房,無論一手二手買入,均已事先對房屋及其附屬設施充分知情,對開發商原始設計規劃充分認可。 本人認為,我有要求維持房屋及其附屬設施原始狀況的合法權力,延安西路489弄2號部分業主無權以老人、兒童、殘疾人上下樓梯不便要求在489弄2號樓新增建筑物電梯。我家也有近70歲的老人,同樣反對加裝電梯!!部分業主如出現當初未曾預料的使用電梯需求,應像當時購買本小區住房一樣,通過市場手段重新選擇自己需要的物業。 民法典第278條表決加裝電梯,也受其他條款約束,例如民法典第280條,以及293~296條安全、環境等因素約束;還要遵循法律法定程序。 首先:上海市長寧區(政寧小區)延安西路489弄2號系多層帶住宅,南汪居委會主任協同加梯公司及樓棟內三位住戶(6樓2位/5樓1位)牽頭組織加裝電梯,根據上海市相關規定,征詢需符合民法典雙2/3以上參與表決,雙3/4以上同意。 其次:根據滬建房管聯749號文件對小區加裝電梯的規劃要求,建筑條件,消防安全,小區環境等進行可行性評估,通過有法律效力的安全評估才適合加裝電梯。 1. 按照一網通辦系統上的紅綠黃加梯可行性評估(可加,較難加,不可加梯)延安西路489弄2號樓屬于C級不可加梯。 2. 按照房管局小程序梯小二查詢也顯示:延安西路489弄2號樓屬于C級不可加梯 3. 但在加梯征詢中,該信息全部被隱瞞,甚至連牽頭人(包括居委會主任、加梯公司、及本樓棟三位業主)對上述事宜表示完全不知曉,就開啟并完成了征詢意見。 (他們的操作流程是:由住戶敲門,要求在告知加梯事項的單子上簽名,并口述只是告知有加梯一項事宜。之后由加梯公司在1樓半暗戳戳的墻壁上貼了一次開會通知,據參會業主說現場只有5-6人與會。等本人接到電話的時候,已有部分業主在征詢單上署名,而征詢單也是后續在居委會現場看到的,才得知該事項實際已經開啟了征詢模式。) 上述操作流程已違反并顛倒了先后程序,先要具備可行性,評估可行性置于達成共識之前,拿出設計方案,才能征求意見,通過表決。 4. 隨后,在本次征詢意見電話中,南汪居委會主任明確表示:只要本樓棟內2/3業主同意便即可加裝,無需反對業主同意。后續在居委會現場,該主任也出示了簽字征詢名單(但無其他有效證件可以證明業主簽字真偽)。且于談話中不難分辨,只要簽了字,理論上就是業主,無其他有效證件可以證明業主身份(如:房產證、身份證、委托書),故本人有權懷疑該征詢單有偽造簽名嫌疑。且該事項未在建筑區劃內專有部分面積過半數的業主征詢記錄,不符合法律法規。 5. 還向居委會主任提到:489弄2號樓下消防通道常年堵塞,通道狹窄,住戶車輛(靠兩側停滿)及非機動車輛亂停亂放,一旦加梯,必導致原有地面停車位更加緊張,消防通道全部堵死的隱患。該主任回復:消防通道無所謂。社區在推行加梯工作時,否認小區內有消防通道的事實。故,該回復是否符合前期條件中的消防安全一項? 多層住宅加裝電梯,是否應考慮7度設防水平地震荷載狀況。實際上,上海2000年前的住宅原來是6度設防,或不設防(89年版建筑抗震設計規范前6度都不設防)。且目前上海等地加裝電梯,基本僅鑒定評估樓梯間,不做完整樓棟安全鑒定,更不做抗震鑒定,更未入戶檢測。 加梯作業鑿除圈梁外墻,外窗,在承重墻上擴大原有門窗尺寸,對抗震性能及防火性能影響較大。預應力空心板磚混結構不抗震防震,很難通過抗震鑒定。所以不符合《既有建筑鑒定與加固》、《既有建筑維護與改造》通用規范。也不符合上海市“房屋安全管理辦法”相關鑒定與禁止條款。 另,根據滬建城管聯〔2023〕416號文件,關于進一步加強損壞房屋承重結構行政執法協同工作,為有效遏制損壞房屋承重結構違法行為,保障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上海市住宅物業管理規定》《上海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辦法》《住宅室內裝飾裝修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規章規定, 房屋所有人、使用人、裝飾裝修企業和裝修從業人員實施房屋室內裝飾裝修活動時,應當嚴格遵守有關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禁止以下損壞房屋承重結構的違法行為: (一)擅自改變房屋的基礎、承重墻體、梁柱、樓蓋、屋頂等房屋原始設計承重構件; (二)擴大承重墻上原有的門窗尺寸; (三)拆除連接房屋與陽臺的磚、混凝土墻體。 加梯屬政府大力推行事項,作為普通百姓來說,本應予以支持及理解,實則因為該加梯項目主體責任不明,且屬民事行為,該單元屬本人唯一住房,上有老下有小,一旦因加梯使房屋變為危房,無明確主體責任人來對日后因加梯可能產生的各項意外事故負責! 如本棟必須要強制安裝電梯,則在此申明:本人及家人均對于延安西路489弄2號樓新建電梯事宜從始至終均持堅決反對態度!!因此,本人及家人均不在主體責任人之列。故:1.由新建電梯所增加的物業費部分不屬本單元支付范疇內,故不予支付,只按原有步梯房物業費標價支付。2.本人及家人對新建電梯所需平攤的電費、維修費、維保費、保險費、再次更換電梯的安裝費,均不予支付。3.本人及家人對新建電梯產生的意外事故均不予負責(包括:任何人員傷亡,電梯倒塌,房屋開裂等)。 業主行使權力不得損害其他業主的合法權益。本人堅決反對延安西路489弄2號樓部分業主,損害我的合法物權,堅決反對該樓棟進行新建外掛電梯工程,要求保持原樣。望領導三思!!明鑒!!!
- 提交時間: 2024-07-30 15:35:34
處理狀態: 已處理
- 2024-08-05 14:36: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