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國家體育總局第17號令《經營高危險性體育項目許可管理辦法》第二章第十四條規定,許可證到期后需要繼續經營的,經營者應提前30日到做出行政許可的體育主管部門申請辦理續期手續。體育主管部門同意的,為其換發許可證。經營者持換發的許可證到相應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續期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