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單位吸納就業困難人員可享受什么補貼?
發布日期:2025-04-02
本市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個體工商戶等用人單位(勞務派遣公司除外)吸納經認定的“就業困難人員”,簽訂1年以上勞動合同并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可按規定申請補貼。吸納“就業困難人員”屬于協保人員的,可申請按月享受崗位補貼。吸納“就業困難人員”屬于其他人員的,可申請按月享受崗位補貼和社會保險補貼。
崗位補貼標準為本市月最低工資標準的50%。社會保險補貼標準為以繳費當月職工社會保險繳費基數的下限作為基數計算的養老、醫療和失業保險費額中用人單位承擔部分的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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